“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
法律效力却千差万别
不少买家没办法正确分辨
从而引发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需要另一方返还“定金”;同意“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不过单方行为,通常情况视为出货的预付款,不具备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无论是哪一方缘由导致合同不可以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倡导全额返还。
▶适用定金采取书面的形式,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定金罚则不可以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可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需要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想解除合同关系,想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适用订金尽可能使用书面形式。为了买卖安全,出货该款项的一方也应需要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应尽可能防止口头形式约定订金。数额不容易过大。出货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从买卖安全的角度出发,出货订金数额不容易过大。实质出货不容易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质出货期限,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一方出货订金不容易先于合同订立前。比较保险的办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质履行完毕之前出货。